点火验货酿火灾 验货不当需赔偿
作者:徐娟 胡春育 发布时间:2012-06-26 浏览次数:274
众所周知,在买卖关系中,买家有权验货,对于货物质量有异议的,可以提出更换、退货或者要求对方降低价款。但是验货不当造成卖家或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买家同样需要承担赔偿责任。6月25日,吴江法院震泽法庭审结了一起因验货不当酿成火灾的案件,买家因为验货时方法不当且未尽安全注意义务造成卖家及他人损失,被法院判决赔偿3万元。
2011年11月1日,周民从湖州进了一车铝爆花丝,准备买给林宏,由司机小朱用其自有的货车把货送到双方约定的地点。林宏知道市场上有的铝爆花丝并非纯铝制成,有可能是含油的,于是走到车尾,从车上抽了一点铝爆花丝,想用打火机验一验是不是纯铝。结果林宏手中的铝爆花丝一点就迅速燃烧起来,林宏吓了一跳,赶紧扔掉,不料部分点燃的铝爆花丝弹到了车上,整车的铝爆花丝都烧了起来。虽然消防人员将火扑灭,但一车的铝爆花丝几乎烧掉了一半,而且小朱的货车也被烧得面目全非。因双方协商未成,周民起诉到法院要求林宏赔偿其铝爆花丝的损失、因火灾产生的消防、清理费用以及其已经赔偿的小朱的车辆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尚未成立,被告对他人财产应采用合理谨慎的方式验货,原告对此亦有一定的提醒注意义务。被告因过错侵害原告,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原告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被告的责任。林宏采用不当的验货方式验货,酿成火灾,应赔偿周民因此遭受的损失;周民未对林宏的验货尽到提醒注意义务,也应自行承担小部分的责任,因此法院判决林宏赔偿周民因本次火灾产生的各项损失共计3万元。(文中当事人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