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婚”一年未领证男方起诉索彩礼
作者:大丰市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12-06-26 浏览次数:355
近期,大丰法院成功调处了一起举行结婚仪式后一年多未领证而引发的婚约财产纠纷。
2008年秋,李兵经人介绍与王娟相识,自李兵与王娟相识后,李兵父亲先后以见面礼、喜包、彩礼等形式向王娟给付了3万余元现金及金首饰等。2009年3月,两人按传统习俗举办了结婚仪式,在王娟与李兵共同生活的一年期间,因种种原因未能领取结婚证,加之双方性格上的差异逾见明显,2010年5月,王娟提出与李兵分手,李兵即要求王娟返还其已收取的彩礼等财物合计3万余元,双方为此发生纠纷,协商未果,李兵父亲李强一纸诉状将王娟及其父亲告上法庭。审理中,原、被告双方对原告给付彩礼等财物的数额争议较大,王娟提出双方已共同生活一年之久,现金彩礼已用于购置嫁妆和共同生活的开支,不同意返还,双方矛盾极为激烈。
因原告李强为此事纠缠近两年之久,疲于应对,为彻底化解矛盾,承办法官抓住双方均急于解决纷争的心理,密切关注当事人双方的调解意向,并结合法律规定,对当事人动之以情、晓之以理,最终促使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由被告王娟返还原告现金6000元及金首饰。原、被告双方均对法院的调解结果表示满意。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法官提醒:
本案中,李兵与王娟虽举行了结婚仪式,并共同生活一年,但因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王娟收取的彩礼依法应予返还,但对返还的数额如何确定尚需结合实际案情酌情予以认定。彩礼的给付不同于一般的财物给付,收取彩礼的一方不会向给付方出具收条等书面材料,碍于情面,甚至不会当面点数,在发生纠纷时,彩礼的数额就成为双方争议的主要焦点。法院审理时,要求返还彩礼的一方往往很难举出有效的证据,在场知情的媒人或其他与原告无利害关系的第三人证人证言就成为原告主张得到支持的唯一有力证据。为避免婚约双方在将来发生纠纷,或在发生纠纷时能够得到有效解决,给付方在给付彩礼时应尽量在多人尤其是无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在场的情况下进行。按照人情惯例无法要求对方出具收条的,也可当着众人的面进行点数,避免因事实无法查清,使双方的权益得不到更好的维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