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年前强奸 今朝受严惩
作者:方飞权 发布时间:2014-03-10 浏览次数:427
俗话说得好:“不是不报,只是时候未到,时候一到,一切都报”。这句话用在许某某身上再合适不过了。2002年10月、2003年5月江苏省滨海县县城发生了二起深夜入室盗窃、强奸案,在当地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尽管公安机关及时组织了警力进行了侦破,但狡猾的犯罪分子如石沉大海,使得侦破工作一度陷入停滞状态。
正当人们渐渐将这二起案件遗忘的时候,案情有了重大进展,嫌疑人许某某以罪犯的身份被滨海县公安机关从连云港市某监狱押回。日前,滨海县人民法院以强奸罪,对被告人许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九个月,与前罪所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实行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现年48岁的许某某,是滨海县县城的无业人员,整天游手好闲,无所事事。
江苏省滨海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许某某以奸淫为目的,违背妇女意志,采用暴力手段,二次强行奸淫妇女,其行为已经触犯刑律,构成强奸罪。被告人许某某在强奸被害人王某某的过程中,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许某某因盗窃罪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应当对新发现的强奸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予以数罪并罚。被告人许某某在案发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为了保护妇女性的不可侵犯的权利,遂作出了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八条规定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第八十九条规定追诉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在追诉期限以内又犯罪的,前罪追诉的期限从犯后罪之日起计算。因此本案中,被告人许某某的强奸行为是不受追诉期限限制的。同时第七十条规定,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已经执行的刑期,应当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因此滨海县人民法院将被告人许某某的盗窃罪和强奸罪实行了并罚。
本案之所以得以侦破,首先得益于被害人受害后及时报案,使得公安机关及时立案,固定相关的证据。同时,承办人要提醒那些犯罪分子,天网恢恢,疏而不漏,多行不义必自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