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工受雇拆墙被砸伤 房主工头依过错担责
作者:时良敏、罗树平 发布时间:2014-03-10 浏览次数:329
孙某需拆除自家围墙,但为了省事不请有资质的公司,而是拉了一个草台班子进行施工。沈某与李某等人一起受邵某到孙某家进行施工,沈某在施工过程中不慎被墙体砸伤,医疗终结后,沈某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那么,沈某的损失由谁负责呢?近日,泰州市高港区法院审理了此案。法院依据原被告各自的过错程度,认定由被告邵某承担35%的赔偿责任,被告孙某承担30%的赔偿责任,其余35%的损失由原告沈某自行承担。
承包方和工人都无资质
2012年5月,被告孙某与邵某口头约定,邵某承包孙某家的房屋维修及围墙拆除等工程,工程总费用为5000至6000元,吃饭等事项由邵某自理。同年
另查明,被告邵某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未能提供其农村房屋承建的相应资质。
房主、包工头均不负责
沈某与工头邵某和房主孙某就事故赔偿事宜进行了多次协商,但是最后都不欢而散。无奈之下,沈某将工头邵某和房主孙某诉至法院,要求两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计91003元。
然而,邵某认为,他仅仅是介绍拆墙业务给本案的案外人李某,李某又雇佣了沈某一起为孙某家拆墙,李某支付沈某报酬。而邵某在介绍本次业务过程中没有收取费用,其与沈某之间不存在雇佣关系,所以邵某认为他不应承担责任。
孙某认为,其是将房屋的换瓦及围墙拆除全部承包给邵某,原告受雇于谁到他家拆围墙,他并不知道。他与沈某间不存在法律关系,沈某受伤的损失与他无关。
雇佣无资质人员需按过错担责
法院认为,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应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案被告孙某将维修房屋、拆除围墙等工程承包给被告邵某,邵某安排原告沈某等至孙某家中进行施工,则邵某与沈某之间构成雇佣关系,邵某负有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及管理的职责;事发当日,沈某等人采用拉墙的方式拆除围墙,邵某亦在场观看,而邵某、沈某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从事建筑行业多年的人应预见到该拆墙方法有一定的危险性,但沈某等仍采用拉墙方式,邵某亦未制止,故在围墙倒塌砸伤原告及李某的事故中,原告沈某及被告邵某均应承担一定的责任;被告孙某维修房屋应对承建人的建房资质进行审查,在承建人邵某无相应建房资质的情况下,被告孙某应因其选任过失承担相应的责任。就原告的损失法院酌定由被告邵某承担35%的赔偿责任,被告孙某承担30%的赔偿责任,其余35%的损失由原告自行承担。邵某辩称其并非雇佣沈某等人施工,而是将拆墙工程发包给李某,李某雇佣沈某等施工,但邵某未能提供相应证据证明,法院不予采信。
经逐项核算,原告的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交通费等各项损失总计为86442.4元,被告邵某承担35%为30254.84元,被告孙某承担30%为25932.72元,其余损失原告自行承担。
据此,泰州市高港区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三十五条之规定,判决被告邵某赔付原告沈某损失30254.84元;被告孙某赔付原告沈某损失25932.72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