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美化”的借条
作者:刘世浩 常志飞 发布时间:2014-03-10 浏览次数:306
欠债还钱本是天经地义,可证据却是一张被“美化”的借条,这里面有什么蹊跷呢?近日,泰兴法院审结一起保证合同纠纷案件,法官依据证据高度盖然性规则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告蔡某持案外人季某出具的借条向法院起诉担保人陈某,借条内容如下:今借到蔡某现金五万元整,借款人:季某/
在庭审质证阶段,陈某对借条的真实性无异议,但称借条是不完整的,在最下方还应该有季某的签字约定:“还款期为一个月”。
在开庭前,法官就觉得这张不完整的借条疑点丛生,现在被告的一番话揭开了迷雾的一角。这到底是一张什么样的借条呢?从外观看,整张借条并不完整,纸张的左边及上边都被撕去,纸张下侧有明显的锐利刀具裁剪痕迹,担保人陈某的按印未完整地体现在纸张上。从借条下侧裁剪的痕迹上看,裁剪后的借条纸张最下端并非在同一水平直线上,担保人按印下边的部位较其他部位往下凸出。
原告解释说:“打借条时我们三人(蔡某、季某、陈某)在泰兴城里一家饭店,因为身边都没有带纸,就让饭店服务员拿了一张,拿来的时候纸就是这样子,而且服务员也讲没有纸了,所以就没有换纸。借条下端不是原告剪的。”在法院进一步向原告询问饭店名称及还能否认出拿纸的服务员时,原告则称已记不清楚了。而被告对原告的这一陈述完全否认。
法院经审理认为,当事人对其主张依法负有举证责任。当事人所举证据除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之外,还应该具备完整性。本案中,原告蔡某提交的借条下侧存在明显的裁剪痕迹,欠缺证据的完整性,无法真实、完整地反映借款事实的全貌。蔡某对该借条完整性瑕疵的陈述,无其他证据佐证,被告陈某当庭亦予否认,从日常生活经验上判断,原告蔡某的陈述也明显与生活常理及正常逻辑不符,故依法不予采信。其次,再比较双方当事人的多次陈述,法院认为被告陈某陈述的该借款由借款人与原告约定了用期一个月的事实具有较高的可信度。依担保法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本案原告蔡某未在保证期间要求被告承担担保责任,依法保证人免责。
故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六十三条、第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驳回了蔡某的诉讼请求。
蔡某不服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