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声称“假离婚” 法院判决不予支持
作者:周春晓 发布时间:2014-03-10 浏览次数:301
前妻离婚后起诉要求履行财产分割协议,前夫到庭声称双方系“假离婚”,法院如何认定?近日,昆山法院审结了该起离婚后财产纠纷案。
该前夫丁某称,其与原告汪某原系夫妻关系,2002年丁某与他人合伙经营一家加工厂,后因效益不佳连连亏损。丁某为逃避债务,2005年与汪某到民政部门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并将房屋、汽车、存款等共同财产全部转移至汪某名下。离婚后,丁某并未从家中搬出,而是仍与汪某一起生活在原共有的房屋内,原共有的汽车也由丁某在继续使用。自2012年起,双方产生纠纷,汪某多次要求丁某从家中搬出,均遭丁某拒绝,汪某便起诉到法院,要求按照离婚协议内容确认该房屋及汽车的所有权归汪某,同时要求丁某从该房屋搬出并归还汽车。丁某认为原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约定,系为逃避债务所达成,非丁某真实意思表示,故请求法院驳回汪某的起诉。对此,原告汪某矢口否认,称双方系因感情破裂自愿离婚并达成离婚协议,因当时考虑孩子尚小,为不影响孩子的学习和成长,才没有让丁某搬出去。
办案法官认为,丁某与汪某达成的离婚协议已经民政部门登记,该协议对双方均有法律约束力,并最终支持了原告汪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提醒:男女双方签订离婚协议并依法办理离婚手续后,即具有相应法律效力。任何一方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的,可在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向法院起诉要求变更或撤销原财产分割协议。近年来,不少人通过办理离婚登记以达到逃避债务、享受优惠政策等目的。这种做法实不足取,因为依照法律规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形成的夫妻共同债务,双方均有偿还的义务,即便办理了离婚手续,法院仍可依法追加另一方对共同债务承担偿还责任。且离婚后一方所得的财产即为个人财产,即便日后复婚,法律上也认定为一方个人婚前财产。所以莫要侥幸一时,最后落得“人财两空”的下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