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岁的小叶到家附近的小店购买冷饮时撞到了玻璃门,将自己撞伤,近日昆山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店主刘某作为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遂判决刘某赔偿小叶损失的20%3万余元。

 

20127212110分许,十岁的小叶去附近的小店购买冷饮,因天气炎热,小店开着空调并关上了玻璃门,小叶快跑到小店撞到门上,将玻璃门撞碎,后被送至昆山市第一人民医院抢救。经鉴定,小叶因外伤致膈肌破裂修补构成十级残疾、胃破裂修补构成十级残疾、脾破裂修补构成十级残疾,上述损伤综合评定为九级残疾。为此,小叶诉至法院要求店主刘某赔偿损失8万余元。

 

法官说法:小叶作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到小店购买冷饮的行为属于合法有效行为。叶某的监护人在叶某所实施的行为过程中,没能履行监护义务,致叶某伤害也存在过错,故叶某及其监护人应承担本案80%的责任。刘某作为小店的管理者负有安全保障义务,玻璃移门上虽有红色箭头,但非安全警示标志,尤其在晚上该红色箭头标记不够警醒,不足以起到安全警示作用。因此,认定店主刘某作为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赔偿小叶损失的20%3万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