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安徽来吴江打工的王大明,因为办理招工登记时的身份信息与现有的身份信息不同,导致申报工伤时费尽周折。好在经过法院的审理,终于查明了事实,判决其与工厂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2009年,王大明来到吴江的一家纺织企业工作,但未签订劳动合同。20136月,其在车间工作时不慎受伤。在申报工伤时,企业不承认王大明是自己单位的员工,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王大明向劳动仲裁部门提起仲裁申请,要求认定自己与该企业之间的劳动关系,以利后续工伤事宜的处理,为此王大明提供了记载单位名称的工作证、有自己签名的工资单、荣誉证书等证据予以证明。仲裁认定两者存在劳动关系后,企业仍不予认可,向法院提起了诉讼。

 

企业提起诉讼的理由是,王大明提交的证据仅仅能够证明自己单位雇佣过一位叫做王小明的员工,与本案被告身份不符,所以不承认与王大明之间有劳动关系。

 

经承办法官调查,发现王大明是被告提交的二代身份证上记载的名字,而当初被告来企业打工的时候,由于新的二代身份证没有办理出来,所以用了旧身份证登记信息,旧身份证上记载的姓名为王小明。也就是说,王大明拥有两张信息不完全相同的身份证。

 

案件审理过程中,王大明补充提交了其户籍地派出所的证明,证明王小明是王大明的曾用名,新、旧身份证件上的身份证号码主要部分相同。法院据此认定王大明与王小明是同一个人,判决王大明与企业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文中人物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