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6,无锡市南长区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消费者起诉厂商标注保质期与国家标准不符的买卖纠纷。

 

20131129,周某在无锡某超市购买了由上海某公司生产的小李子皮蛋8”10盒,每盒10.9元,包装上的生产日期为20131120,并注明保质期为180天。

 

后周某查询国家相关标准显示:皮蛋在包装完好的情况下应能保质三个月,保存五个月。据此,周某认为皮蛋类产品的最长保质期应为5个月,而所购皮蛋的保质期标注的是6个月,属于违反食品安全强制标准、虚假标注保质的不安全食品,要求超市退还货款109元,厂家赔偿10倍价款1090元。

 

而厂家则认为,皮蛋类产品的国家标准应理解为最少保质期为5个月,其生产的皮蛋保质期超过国家标准,说明他们生产的产品更好,能够保存更长时间。

 

庭审中,周某坚持认为对皮蛋类产品标注保质期180天没有合法依据,并翻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食品安全法》《产品质量法》等具体法律条款,要求法院支持自己的诉讼请求。最终,在法官的调解下,厂家自愿一次性补偿周某500元,周某遂提起撤诉,法院予以准许。

 

法官点评:

 

近年来,国家连续出台相关法律法规,保障食品安全及消费者合法权益。新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对知假买假行为予以法律支持,由此将引导消费者从被动维权到主动维权的转变。

 

本案中消费者起诉前早已对相关法律条款进行不同程度地研究,因此法院对这类纠纷的审查也应格外仔细,有时需要专门向质监局、标准委等专业部门进行咨询,确保处理得公平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