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旬老人去超市购物,因电梯存在瑕疵致摔伤,近日,金湖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该起案件,一审判决超市赔偿周某70794.53元。

 

经审理查明:2013223,七十多岁的周某在某超市乘坐电梯时,由于电梯存在瑕疵,旁边顾客的手推车在电梯上行至末端时前轮被卡住,致使上行的顾客拥挤,造成周某摔伤住院治疗,共花去医药费73286.55元。

 

金湖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超市作为经营性公共场所的管理人应该尽到保障顾客安全义务,但由于其安装的电梯存在瑕疵,致使顾客的手推车前轮被卡住,造成顾客拥挤,加之被告未能及时疏导,而导致原告跌倒受伤,故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但原告已有76岁的高龄,并且身体活动相对不便,在没有家人陪同的情况下乘坐电梯会有一定的危险,因此,原告自身存在一定的过错;而超市在其乘坐的电梯进口处虽贴有“老人小孩须在有人陪伴下乘坐”的乘梯须知,但未尽到明显的提示义务,对进入超市的老人未尽到合理的安全保障义务。不能成为免责事由,但可以适当减少其责任。综上,法院综合导致原告受伤的各方面因素,酌情认定超市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即占事故责任比例的60%,原告承担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即占事故责任比例的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