俗话说:三分帮忙真帮忙,十分帮忙帮倒忙。张明,1982年出生,虽然年龄不大,却江湖义气味很重,只要朋友邀其帮忙,从不推辞,纵然以身试法,也在所不惜。自2000年以来,张明都因帮朋友出气,不问青红皂白,积极参与聚众斗殴,先后五次受到司法机关的处罚。201364,张明再次因帮朋友之忙,连斗殴原因和斗殴对象都没弄清楚,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陷入囹圄。

 

2013520,张明的朋友金文(已判刑)因债务纠纷与林刚发生矛盾。之后,金文的妻子电话告知,有几个小青年到其泰州市海陵区九龙镇的家中找他,并扬言要打金文。金文知道此事后,打电话给林刚,约其在九龙镇等他。金文怕自己打起来吃亏,遂打电话给朋友张明,张明一口答应。此时张明又纠集了景明、国阳、梁云(均已判刑)等人赶往九龙镇,当张明等人开车至泰州市海陵区江洲南路时,张明到万客来超市购买了4把菜刀及手套、口罩等作案工具。一路上,张明还电话约好了梁其、余力(另案处理)等人,在九龙镇道康公司门口汇合。汇合后,张明将其车上的菜刀、口罩、手套、棒球棍等物品分发给景明等人。当赶到金文家门口时,张明看到有人在与金文说话,张明下了车,不问清缘由,将来劝架的张军误认为斗殴对象,便手持刀棒追赶欲行殴打,因对方躲避及时,才没有被张明的刀砍伤。其间,国阳持菜刀乱砍张军的车子尾部,致其手部受伤。由于斗殴对象未到场,从而避免了一起流血事件的发生。案发后,张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泰州市海陵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明应他人纠集,持械积极参与聚众斗殴,其行为已构成聚众斗殴罪,应依法惩处。被告人张明已经着手实施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依法比对既遂犯予以减轻处罚。被告人系自首,当庭自愿认罪,依法从轻处罚。为维护社会管理秩序,惩罚犯罪,依法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二年七个月。

 

张明因讲歌儿们义气,再次受到刑法的处罚,教训十分深刻。而张明朋友金文,本想让张明为自己壮胆,由于张明的积极纠集他人,还自作主张购买了斗殴的凶器,因而也受到了刑事处罚,对此事十分后悔。笔者在此也奉劝那些爱讲歌儿们义气的年轻人,做事要分清是非,做人要坚守法律的底线,(文中人名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