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场失意难以释怀 敲诈勒索未遂获刑
作者:时良敏、陆乔立 发布时间:2014-03-06 浏览次数:267
因情场失意,男子李某竟然伙同他人对竞争对手高某进行敲诈勒索。日前,泰州市高港区法院审理了此案,被告人李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被告人邹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被告人蔡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去年下半年,被告人李某曾有段时间郁郁寡欢,因为和他谈了一年多的女友那段时间对他的态度变得很冷淡。后来经过打听,李某才发现女友与高某走的很近,原来是这个情场竞争对手从中作梗。因此,李某气不打一处来,遂产生敲诈高某钱财的念头。
案发后,被告人李某协助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邹某。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邹某、蔡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暴力、威胁等手段,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敲诈勒索罪。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检察院指控三名被告人犯敲诈勒索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予采纳。被告人李某、邹某、蔡某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被告人李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按照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邹某、蔡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同案犯,属有立功表现,可以从轻处罚。三名被告人自愿认罪,酌情从轻处罚。
据此,泰州市高港区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的规定,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