还款后未收回借条 借款人遭再次索债
作者:时良敏、陆乔立 发布时间:2014-03-06 浏览次数:1571
5万元借款明明已经归还,债主杨某却再持借条将债务人黄某告上法庭,要求黄某再次偿还5万元欠款。近日,泰州市高港区法院审结了这起看似简单但暗藏玄机的民间借贷纠纷。
经查明,
庭审过程中,被告黄某辩称,对原告提供的借条真实性无异议,但该款于2013年4月、5月被告已经分两批偿还,因原告讲收到钱后已将借条撕毁,被告出于信任,未再要求原告出具收据,双方后一直亦未有争议;后因原告的老板与被告有土地出让金的纠纷,被告通过诉讼获得相应的出让金及违约金,原告听从其老板,找出本案无效的借条向被告主张权利,被告提供相应的证人及其他证据,能证明本案的5万借款已偿还给原告。请求法院判令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黄某向法院申请证人王某、史某、沙某、韩某等人出庭作证,并向法院提交了相关录音证明、流水账册以及被告向泰州市高港区胡庄镇政府相关领导反映其与刘某、田某之间纠纷的写作原稿3份等证据,据以证明被告黄某已经偿还了5万元借款的事实。
诉讼期间,法院向泰州市高港区胡庄镇政府工作人员进行了调查。
法院经审理认为,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原告以其持有的借条主张被告尚欠其借款50000元,被告认可借款的事实,但被告抗辩认为该借款已经偿还,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根据被告提供的证据,被告偿还5万元借款的还款次数、时间、金额、地点以及其中点钱的细节,各证人之间所述基本一致,且与被告提供的写作草稿、流水账目及法院所作调查内容相互印证;故被告已向原告偿还本案的借款5万元的事实法院予以确认。原告坚持要求被告偿还借款及利息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据此,高港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杨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析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值得提醒的是,在民间借贷案件中,很多当事人都没有及时将借条收回,有的亲朋好友之间借款也不出具借条,这就为很多特定条件下借款双方达到非法目的提供了可能。害人之心不可有,防人之心不可无。在此,我们建议,在还清借款时,借款人必须及时将借条原件收回,或要求对方出具收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