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车刮落光缆伤人,产权者赔偿损失
作者:陶泰龙 发布时间:2014-03-06 浏览次数:365
庭审中,原告对维修后光缆距路面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本案原告因被告的通信光缆刮断下垂,致原告驾驶摩托车通过时受到伤害,当属特殊侵权,应当适用过错推定原则,即被告应当承担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责任。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对物件损害责任还确立了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先承担责任的原则,因此,车辆刮断通信光缆不能成为被告免除或减轻责任的事由,但被告赔偿原告损失后,有权向责任主体追偿。被告虽已举证证明光缆是被肇事车辆刮落的,但被告还应就该通信光缆的设置,包括离地高度及警示标志等是否符合安全规范,其是否已尽到对通信光缆的合理管理义务进行举证。光缆线事发前的实际离地高度现已无法查实,被告不能证明事发前该通信光缆线高度设置符合安全规范要求,亦无证据证明有限高警示标志,其已尽到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故应推定被告不能证明自己对原告的损害没有过错。因此,被告应当依法赔偿原告的全部合理损失。
原告周某主张的各项损失中,确认其合理部分为:医疗费24302.6元(其中第三人紫金保险镇江公司垫付17139.92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24元(18元/天×18天)、营养费600元(10元/天×60天)、护理费3600元(60元/天×60天)、误工费12914.68元(3228.67元/月÷30天×120天)、残疾赔偿金178062元(29677元/年×20年×30%)、精神损害抚慰金本院酌定为15000元、交通费本院酌定为300元、被扶养人生活费36708.75元(18825元/年×13年×30%÷2)、施救停车费500元,合计272312.03元。扣减第三人紫金保险镇江公司垫付17139.92元,被告某电线网络公司应当赔付原告周某255172.11元。
【法官说法】
本案依据的是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五条规定,这个法条背后隐现着公平和效率并重的法律精神。物件损害责任是物件所有者承担的一种替代责任,因为自己管理下的物件是为责任人带来利益的,享有利益的同时就要对其所造成的损害后果承担义务。如果有其他责任人,物件所有人可以再进行追偿,这样有利于最大限度地保护受害人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