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8,申请执行人张英的儿子特意来到靖江法院,将一面印有“公正执法解民忧 清廉为民促和谐”的鲜红锦旗送到执行局法官孙斌手中,感谢孙法官在最短的时间将近40万元赔偿款全部执行到位。

 

20129月,被告郑浩驾驶小型轿车行驶至我市靖城镇柏木桥西侧路段时,将同向推行电动车的张英撞倒,致张英车损人伤。经鉴定,张某的伤情构成一级伤残,需完全护理依赖。经过诉讼,法院最终判决保险公司赔偿张英42万元,被告郑浩赔偿482 144.9元。判决生效后,被告人郑浩未按期履行义务,于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法院立案执行后,了解到被执行人郑浩,二十出头,尚无固定工作,履行能力不大,查询了土地、房管、金融等部门,发现其名下有一套套房,但却设有抵押,并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在法律手段已经穷尽后,孙法官未放弃,决定从被执行人郑浩的父亲郑某身上寻找突破口,然郑某却以家庭经济困难、赔偿标的过大为由拒绝配合。孙法官一边将被自己的执行思路耐心地向张英家说明,一边做郑某的工作,使其冷静下来,换位思考,将心比心,逐渐解开双方的心结。谈到张英因车祸成植物人,给她的家庭带来巨大的伤痛和沉重的负担,郑某慢慢地将情绪转到对张英不幸遭遇的同情上,接受了现实的经济负担。在执行法官动之以情、晓之以理、耐心细致、苦口婆心的说服、开导和教育下,郑某父子当场表示一定会积极筹措资金代儿子郑浩交纳赔偿款。

 

226,郑某将双方确定的399000元赔偿款一分不少的交到法院。至此,一起植物人巨额赔偿纠纷案件在最短的时间内、以最高的赔偿额、以双方都接受都满意的结果顺利执结,最大限度地保护了植物人张某某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