薛某要求某从事粮食收购经营的企业对其进行工伤赔偿,却反被该企业告上法庭,要求确认劳动关系不存在。近日,东台市法院审结了该起因要求工伤赔偿引起的劳动关系纠纷,判决薛某与企业劳动关系不存在。

 

2013年某日,被告薛某经人介绍至弶港镇某大片承包地从事剁甜叶菊工作,但未实际领取报酬,工作的第三天薛某在剁甜叶菊过程中受伤。薛某认为自己是在为企业工作过程中受伤,企业应当予以赔偿,于是向东台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依法确认双方劳动关系。嗣后,仲裁委员会认定原、被告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企业不服,诉讼东台法院请求判令与被告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

 

庭审中,原告认为该大片承包地共有六块,其承包的170亩耕地只是其中很小的一块,而被告并不是在为其收获甜叶菊期间发生的伤害。被告认为,其受伤发生在为原告工作期间,与原告一起劳动的几位工友可以为其作证。

 

经法院审核认定,被告薛某不能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他是为原告从事剁甜叶菊的工作、接受其管理并由其支付报酬等事实,同时被告在剁甜叶菊工作中,虽然与原告之间应当存在经济报酬的支付关系,但二者之间并不具有身份上的从属性和依附性,不符合劳动关系的本质特征。

 

最后,法院根据庭审查明的事实,做出了支持原告诉求的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