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某经人介绍共同拆除旧房致九级伤残,介绍人是否承担赔偿责任?日前,东台法院审结了这起损害赔偿纠纷案件,支持徐某要求介绍人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

 

原告徐某诉称:王某需拆除旧房,由被告牵头找人拆除。2013年某日,自己在协助卸运桁条时不慎从房屋高处摔下,跌伤并构成九级伤残。现诉讼要求被告赔偿各项损失,不追究王某及其余拆房参与人的责任。被告杨某辩称:自己也是打工的,不应该赔偿。

 

法庭审理查明:2013年某日,王某找被告帮助拆房。双方口头约定,被告为王某拆除旧房,拆房完工后结账,工人安全由被告负责。后被告找原告及另六人参加拆房,未明确报酬。开工当日,原告不慎从房屋高处摔下跌伤,经认定因外伤致多发性骨折为人损九级伤残。原、被告之前曾共同拆过两次房屋,均是被告牵头,参加拆房人员按工平均分配报酬。事故发生后,房主王某已给付原告一定金额补偿。

 

法庭审理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从原、被告以前拆房习惯、各人参与工作情况以及劳动报酬分配情况,可认定原、被告以及其余六位拆房参与人为由被告负责牵头形成的松散型合伙关系。原告主张的赔偿请求中合法有据的部分,依法予以支持。原告在从事合伙事务中,为全体合伙人的共同利益而受伤,全体合伙人作为受益人应当对合伙风险承担相应的责任。据此,因原告受伤的各项损失,扣除王某已给付的,其余损失由原、被告及其余拆房的六人平均分担。因原告不追加其余六位拆房人员作为本案被告,其余六位拆房人员应分担的损失本案不予处理,遂依法判决被告赔偿相应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