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热水袋爆炸引发的三起诉讼案件
作者:邵雷 发布时间:2014-03-05 浏览次数:415
[案件一、二案情]
李某、薛某、骆某辩称,华某及华小某在使用热水袋过程中有使用不当,应自行承担部分责任。
该两案经法院主持调解,李某、薛某、骆某一次性赔偿华某及华小某各项损失合计28000元。
[案件三案情]
李某、薛某、骆某履行28000元赔偿款后,将“天美”牌热水袋生产者个体户丁某诉至法院,要求丁某支付李某、薛某、骆某赔偿款28000元。
丁某辩称,其生产的“天美”牌热水袋是经检验合格的产品,华某及华小某的受伤和丁某没有直接因果关系。
经法院主持调解,丁某一次性给付李某、薛某、骆某赔偿款18500元。
[法官说法]
这是一起典型的因商品质量问题造成消费者及他人人身伤害引起的纠纷,下面笔者就本案阐述一下消费者、销售者、生产者三方的法律关系及消费者购买商品存在质量问题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救济途径。
1、消费者、销售者、生产者三方之间的法律关系
消费者向销售者支付对价购买商品,二者之间建立买卖合同关系,因商品质量问题造成消费者人身、财产损害的,销售者承担的是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生产者虽然是商品的制造者,但销售者并非直接从生产者购买商品,所以二者之间不存在买卖合同关系,一旦商品存在质量问题造成销售者人身、财产损害的,生产者承担的仅是侵权责任;销售者从生产者处批发商品出售,二者之间建立合同关系,商品存在质量问题的时候,可以根据合同的约定及法律的规定予以处理解决。
2、消费者因商品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救济途径
消费者购买商品后,因商品质量问题造成人身、财产损害,销售者承担的是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生产者承担的是侵权责任,此时出现了竞合情形,即要么提起违约之诉,被告仅仅是销售者;要么提起侵权之诉,被告是生产者、销售者,既可以选择其一,也可以列为共同被告。无论选择何种诉求,消费者的损失都可以得到赔偿。但是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有着很大的区别,二者在诉讼时效的、责任构成要件、赔偿范围、诉讼管辖等方面均不同,消费者应当恰当地作出选择,以期使合法权益得到充分的保护。若商品造成消费者以外的其他人的人身、财产损害的,根据合同相对性,受害人并非合同当事人,故销售者和生产者均仅承担侵权责任。
3、销售者、生产者单独对消费者赔付后的救济途径
如果消费者或其他受害人单独选择销售者或者生产者为索赔对象,销售者或者生产者承担消费者的损失后,案件是不是就此终结呢?当然不是。消法第35条第2款规定,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销售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因此,问题关键是看商品存在质量问题的原因在谁,若是生产者的原因,则销售者承担的是垫付责任,生产者是最终责任主体。反之,则反。
4、消费者应注意的问题
在商品存在质量问题造成损害时,消费者往往因为法律意识不强,而走上漫长艰难的维权之路。因此,为了更好保护消费者及他人的合法权益,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时应注意几点:首先,尽量去正规超市、商场购买,挑选厂名、厂址、生产许可证、产品检验报告等齐全的正规产品,一旦发生纠纷即可找到明确的责任方;其次,购买时应索要并保存相关凭证,以便维权之需,证明自己使用的是哪一厂家的产品,从哪一家商店购买;再次,在使用过程中,消费者应严格按照说明书使用,以降低自身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