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对烟草的生产、销售、进出口依法实行专卖管理,并实行烟草专卖许可证制度,任何人不可以在没有烟草专卖许可证的情况下进行烟草销售,然而泰州市的叶某、徐某夫妇却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未经许可,共同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非法经营香烟共计人民币424275元,非法获利合计人民币23325元。近日,泰州市高港区法院审理了此案。最终,被告人叶某犯非法经营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被告人徐某犯非法经营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被告人叶某、徐某退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23325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泰州市烟草专卖局依法扣押的被告人叶某、徐某非法经营的红色硬包装南京牌香烟九百条,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经查,被告人叶某、徐某商议从重庆市采购红色包装南京牌香烟运往泰兴市销售。2012910月至20131月间,被告人叶某从重庆市渝中区大坪正街四庆副食品经营部等烟酒、杂货店,以每条人民币99元采购4050条红色包装南京牌香烟后,先后7次通过长途客车运输至高港区等地,被告人徐某在高港汽车北站等地接货后以每条人民币106元等价格销售给周某(另案处理)。二被告人非法经营香烟共计人民币424275元,非法获利合计人民币23325元。

 

案发后,泰州市烟草专卖局依法扣押被告人叶某、徐某非法经营的红色硬包装南京牌香烟900条,并暂存于该局。被告人叶某于2013411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被告人徐某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同种较重罪行。诉讼中,被告人叶某、徐某退出了违法所得人民币23325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叶某、徐某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律法规,未经许可,共同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经营罪。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叶某、徐某犯非法经营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予采纳。被告人叶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依法按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减轻处罚。被告人叶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减轻处罚。被告人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从轻处罚。两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酌情从轻处罚。关于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徐某的行为不属于情节特别严重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徐某多次非法经营烟草,且非法经营数额多达人民币424275元,根据我国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其犯罪情节符合情节特别严重的规定,故辩护人的上述辩护意见,法院不予采纳。被告人叶某、徐某所在的社区矫正机构经调查后认为,两被告人平时表现良好,判处缓刑对其所在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故可给予其一定的缓刑考验期。

 

据此,泰州市高港区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