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人和解赔偿十万 生怨报复失去更多
作者:李金宝 发布时间:2014-03-04 浏览次数:325
年轻莽撞打伤人 离家出逃十八年
一位年轻农民因打伤邻居离家出逃18年,后经家人出面与受害人协商赔偿10万元达成和解,肇事者人到中年回家后,因嫌赔偿太多而对邻居心生怨恨,于黑夜翻墙入室再次对熟睡的邻居夫妻行凶,结果失去更多。
现年43岁的崔茂盛是沭阳县东小店乡的一名农民。1995年5月的一天,因邻居宋玉芹家的制砖机放在崔茂盛家的田头,崔茂盛不愿意,对宋玉芹说:“谁叫你把机器放在我家田头的,赶快搬走。”宋玉芹说:“放在地头,又不是放在你家地里,碍你什么事?”因话不投机,双方引起争吵和厮打。崔茂盛持刀戳伤宋玉芹及其子魏义后离家逃匿,从此浪迹天涯,18年杳无音讯。
家人代赔得还乡 心生怨恨再行凶
2013年6月,崔茂盛的哥哥出面与宋玉芹的家人达成和解,由崔茂盛的家人赔偿宋玉芹人民币10万元,宋玉芹不再追究崔茂盛的责任。
崔茂盛家人赔偿10万元钱后,崔茂盛得到宋玉芹家谅解得以返乡。中年返乡的崔茂盛不但不珍惜自由不认为内心有愧,反而认为自家与宋玉芹家矛盾太多,并且赔偿数额过多而对宋玉芹家心生怨恨,于
故意伤害犯了罪 被判入狱又判赔
在法庭上,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魏友明、宋玉芹诉称,被告人崔茂盛的犯罪行为给其二人造成身体损伤。受害人宋玉芹被崔茂盛1995年持刀戳伤面部后构成轻伤,面部至今留有疤痕。要求被告人崔茂盛赔偿其医疗费5006.4元、护理费1463.40元(18天×81.3元)、误工费650.4元(8天×81.3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44元、交通费100元,合计7814.2元。
案发后,崔茂盛通过亲属主动向沭阳法院交款人民币8000元,用于赔偿魏友明、宋玉芹的经济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崔茂盛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崔茂盛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正确,予以支持。被告人崔茂盛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崔茂盛通过亲属主动向沭阳法院暂存赔偿款,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魏友明、宋玉芹要求被告人崔茂盛赔偿因犯罪行为造成其身体伤害而发生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但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魏友明要求赔偿的误工费、护理费按照城镇居民的标准计算依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据此,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