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越来越多的人变成了有车一族。但买车之后就难免有朋友借车使用,如果处置不当,就容易使自己陷入纠纷之中,李先生就遇见了这样的事情。2011年,李先生由于做生意经济比较宽松,就买了一辆奥迪车,由于使用较少,李先生图省事就没有按照规定去办理交强险,恰好有朋友需要用车,李先生虽然比较担忧,但碍于面子便将车借给了朋友廖某驾驶。没想到担心的事情还是发生了,2012年10月29日21时许,廖某驾驶车辆与钱某驾驶的一辆电动车发生碰撞,将钱某撞伤,更让人意想不到的是这位廖姓朋友见撞了人后,把车一扔跑了,至今下落不明,最后交通事故认定廖某全责。
被撞伤的电动车车主钱某由于伤势较重,被送往医院抢救,虽经过救治逐渐恢复,但仍会构成伤残。钱某一纸诉状将李先生及其朋友廖某一起告上了法庭。
钟楼区法院在审理的过程中,应原告的申请查封了李先生的奥迪车,在经过开庭审理之后,由于李先生作为车主,没有投保交强险,出借给他人使用,作为投保义务人,李先生对此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因此,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钟楼区法院于判令被告李先生对原告的损失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除此之外,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还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法官提醒:借车需谨慎,不但要保证自己车辆的安全性能,按规定投保交强险、进行年检,而且也要避免借用给没有相应驾驶能力和驾驶资格的人造成不必要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