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能否免除共同保证中部分人的保证责任?
作者:兴园 发布时间:2014-03-04 浏览次数:306
两人同时为朋友的借款行为担保,还款日子到了,可朋友未能及时还款。债主前来要债,除了起诉借钱的朋友,只起诉了担保人中的一名承担连带还款责任,这种行为可视作原告放弃要求两名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吗?近日,镇江开发区法院受理了这样一起案件纠纷。
原告李某与被告邱某、刘某、王某于
办案法官万保华介绍,本案涉及的争议问题是连带责任保证前提下,主债权人放弃共同保证中其中一个连带保证人的保证责任时,保证责任应当如何分配。法院审理认为,被告王某与案外人刘某组成的联保小组属于法律上的共同保证,两个保证人内部承担连带责任,原告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保证人都负有担保全部债权实现的义务。已经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或者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其他保证人清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故本案中,被告王某不能免除担保责任,但在其承担保证责任后可以向债务人邱某或者另一担保人刘某进行追偿。
万法官提醒,债权人放弃了其中一个特定保证人,若在法律上认可免除此保证人的保证责任,容易产生道德风险并严重损害其他保证人的合法利益。债权人可以自由选择保证人承担责任,该行为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但债权人放弃要求部分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行为,其实并不影响已承担全部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向其他保证人进行追偿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