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台一对“结婚”30年的“夫妻”闹离婚,54岁的女方王某起诉至法院,法院经审查后发现是无效婚姻,于是女方变更诉讼请求为申请宣告婚姻关系无效。近日东台法院审结该案,判决申请人王某与被申请人孙某的婚姻无效。 

 

王某的父亲与孙某的母亲系同父异母的姐弟关系,王某与孙某之间系表姐弟关系,属于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当年王某与同岁的孙某经人介绍相识后,孙某于1983年入赘到王某家做女婿。次年,王某生下女儿,时隔5年王某又生下儿子。原本就不富裕的家庭此时更加捉襟见肘了,孙某便外出打工,王某则在家抚养两个年幼的孩子兼种地。然而孙某常年在外打工,却没有几个钱归家,基本都被其在外挥霍一空,导致家里入不敷出,从此王某便与孙某开始了无休止的争吵。而且只要妻子或丈人丈母问起打工的事情,孙某就佯装寻死觅活,惹得周围邻居笑话不已。年轻的王某当时考虑到离婚,但一想起两个年幼的孩子便一次次打消了离婚的念头。渐渐地女儿、儿子长大了,女儿到了出嫁的年纪了,儿子也该娶媳妇了,但作为父亲的孙某却对两个孩子的终生大事也不管不问,竟没有参加孩子的婚礼。王某只得借钱给两个孩子操办婚礼,孙某依旧没有钱归家,整年在外飘荡。201211月,王某的儿子因车祸不幸离世,孙某也没有回家见儿子最后一面,直到肇事者赔偿了几十万元,孙某不知从哪里得来了消息,突然回家向王某索要儿子的赔偿款。王某和女儿当然不肯给,孙某通过威胁女儿、自伤的形式在家闹腾。王某面对这样的丈夫无可奈何,分给8万元给孙某以求安宁。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申请人王某与被申请人孙某系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属于法律禁止结婚的情形,其领取结婚证,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违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规定,该婚姻为无效婚姻。关于财产问题,因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案件与因婚姻无效而产生的民事权益争议分别适用不同的程序处理,对此,双方当事人可另行主张,本案中不予处理。遂判决如下:申请人王某与被申请人孙某的婚姻无效。本判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