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机动车道上的沙石堆“惹祸”谁来担责?
作者:邢光武 发布时间:2014-03-03 浏览次数:315
住泗洪县青阳镇某小区的女工刘利华晚上下班骑电瓶车沿非机动车道行驶往家赶,在离家附近时不小心撞上了道上的沙石堆,结果一头栽倒在路边,造成左肱骨外科颈骨折,非机动车道上的沙石堆“惹祸”谁来担责呢?
女工下班轻车熟路栽跟头
现年52岁的刘利华正常在县城打工,
被告称疏于观察自己但责
泗洪法院于
法官说堆沙占道构成侵权
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刘利华受伤经过与医疗事实与原告诉称一致。另查明,原告自2004年随儿子在县城生活至今。被告将沙石堆放在健康路非机动车道上后没有放置明显警示标志。
泗洪法院认为,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妨碍通行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受害人重大有过失的,可以减轻侵权人责任。被告某公司将沙石堆放在非机动车道上,导致原告受伤应承担侵权责任。原告疏于观察路面,自身存在过失,可以减轻被告华宇公司赔偿责任。综合各方因素,法院酌情认定被告某公司承担70%责任。被告辩称应按照交警大队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比例来认定被告赔偿比例,泗洪法院认为,交警大队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是证据的一种,其并非是人民法院认定事故双方当事人过错程度、责任比例的标准,人民法院在认定原被告过错程度时,仍要根据法律规定,并结合事故发生时情况来综合认定。本案中,被告系在公共道路上堆放沙石妨碍通行导致原告损害,不论侵权人是否存在过错均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被告主张由于原告自身存在重大过失,减轻了被告赔偿责任的抗辩理由法院不予采信。
法庭原告因本起事故造成的医药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等损失为24149.93元,按照被告承担70%的比例计为16905元。故泗洪法院据此依照我国《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判令被告南京某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刘利华各项经济损失1690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