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张锦兵于20113月中旬,雇请他人帮其注册了一个中信彩网站,以卖“重庆时时彩”为名,诱骗他人进行网上投注,同时还请人在xx信息网做了测试信誉广告平台,谎称该网站是信得过的网站,彩票中奖率高达90%以上,但实际遇到大额中奖或客户提款则以种种借口拒绝兑奖或提款。20114159日间,被告人张锦兵单独或伙同其妹被告人张茵诗,以投注购买彩票、中奖充值提款为由,先后诈骗20次,诈骗得蒋某、吴某、马某共计人民币81000元。其中被告人张锦兵参与诈骗20次,诈骗数额共计人民币81000元,被告人张茵诗参与诈骗11次,诈骗数额共计人民币57850元。

 

案发后,被告人近亲属已代为退给公安机关人民币15000元,并已发还给被害人蒋某。

 

审理期间,被告人近亲属代为退出赃款人民币66000元,主动为被告人张茵诗缴纳财产刑保证金人民币60000元。

 

泰兴法院审理后作出判决:1、被告人张锦兵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2、被告人张茵诗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缓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3、被告人张锦兵、张茵诗退出的赃款计人民币66000元,发还给被害人蒋某51700元、马某人民币4300元、吴某人民币10000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锦兵、张茵诗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其中被告人张锦兵数额巨大,被告人张茵诗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且系共同犯罪,依法应予以惩处。被告人张锦兵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张茵诗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张锦兵、张茵诗通过网络进行诈骗,可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张锦兵、张茵诗自愿认罪,已退出全部赃款,均可酌情从轻处罚。关于被告人张锦兵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张锦兵自愿认罪,且积极退出赃款,建议对其酌情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经查属实,予以采纳。关于被告人张锦兵的辩护人提出“建议对被告人张锦兵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根据本案的性质和具体情节,不宜适用缓刑,故对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鉴于被告人张茵诗是从犯且有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故可给予一定的考验期限。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之规定作出了上述判决。(被告人姓名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