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事逃逸赔偿他人70万 为理赔他人前来作假证
作者:赵建峰 陈兵 发布时间:2014-02-28 浏览次数:308
交通事故逃逸致人死亡后,赔偿了他人近70万元。原本认为保险公司不可能赔偿。孰料一好友自告奋勇前来作证,心中又燃起了通过保险理赔弥补损失的希望。孰料好友却是作的假证。最终,作假证者被拘留14日,肇事者的起诉被依法驳回。
转卖车辆未登记 电话投保用原名
如东男子牛某与章某系多年好友。2011年,牛某欠章某的货款,章某提出想买一辆二手车,但是苦于市场上二手车的车况不是很了解,而此时,牛某正想将自己开了几年的别克轿车出手,两人一拍即合,即以尚欠章某的货款冲抵车款。考虑到变更手续比较麻烦,而双方又是多年朋友,两人在草签了买车合同后就没有再到车管所办理变更手续。车辆交付时,牛某特意提醒章某要注意及时续保。
好友帮开发生车祸 怕受罚逃离现场
交通事故负全责 交通逃逸触刑律
该起事故经如东县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认定,詹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随后,詹某与徐某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向徐某家属支付了698000元赔偿款,并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
但因詹某涉嫌犯交通肇事罪,其于
庭审中,詹某的辩护人提出,詹某系过失犯罪,且存在自动投案初犯等情节,同时认为詹某不具有肇事后逃逸的情节,故请求法院对詹某从轻处理。
如东法院审理后认为,詹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事发后弃车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考虑到其事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适当从轻处罚。最终,法院判决詹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巨额赔偿心有不甘 为获理赔原车主主动作证
刑事案件处理完毕后,詹某松了一口气。但一想到赔偿了将近70万元,心中仍然不免难过。但他人的一句提醒,瞬间又让詹某感觉到了希望,车辆投保了商业保险的,赔偿的70万元可以通过向保险公司追偿挽回部分损失。然而,进一步的思考发现,“酒后驾驶,交通事故肇事逃逸”等都是保险公司合同订立时的免责条款,而詹某属于交通事故肇事逃逸,显然不符合理赔条件。
这时候,同是好友的车主牛某主动站了出来,其提出只要让其出庭作证,其有办法让保险公司理赔。他同时要求实际车主章某不要出现。尽管不知道牛某葫芦里卖的什么药,大家还是同意了牛某的意见。
为了进一步查明该案的事实,承办法官依法调取了詹某的刑事卷宗。在交通事故发生时的公安机关谈话笔录中,牛某已经承认自己将车出售给了章某,并且指出后来的相关事项都是章某处理的,保险也不是自己买的。
案件真相大白 法院依法驳回起诉
原来,牛某深知詹某要想打赢官司,关键在于保险公司是否可以免责。因为保险公司的合同属于格式合同,如果在签订合同时没有就“交通肇事逃逸不理赔”这些免责条款进行特别提醒,保险公司仍然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因为行驶证上记载的是牛某本人的名字,投保时也是以牛某本人的名义进行的。所以牛某站出来作证,就可以否定保险公司提供的免责告知录音等证据,进而达到要求保险公司赔偿的目的。
据此,案件承办法官认定牛某在法庭上作为证人作了虚假陈述,遂依法作出对牛某拘留14天的决定,将牛某从
最终,法院审理后认为尽管肇事车辆行驶证登记的车主为案外人牛某,但案外人牛某已将该车出卖给案外人章某,案外人章某以案外人牛某的名义向被告投保了电话车险。被告保险公司在电话中已经明确告知其免责内容。交通事故肇事逃逸属于已经告知的免责范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二条的规定,通过网络、电话等方式订立的保险合同,保险人以网页、音频、视频等形式对免责保险人责任条款予以提示和明确说明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其履行了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故法院认定保险公司对免责条款已经履行了提示和说明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