别人房产岂能卖 骗局败露判五年
作者:雪峰 发布时间:2014-02-27 浏览次数:280
被告人郑新健几年前为他人装修泰兴市永大新都花城32号楼某室房屋后未及时将钥匙归还房主。2011年7月,被告人郑新健产生将该房出卖的想法,遂化名“刘建伟”,在网上发布出售该房的信息,并先后两次至常州伪造了“刘建伟”的身份证和该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冯某经人介绍,于
案发后,被告人郑新健退出赃款人民币1万元,并已由公安机关发还原主。
泰兴法院审理后作出判决:被告人郑新健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郑新健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其曾因犯罪被判刑、为实施诈骗犯罪伪造证件、已实际获取人民币1万元,可酌情从重处罚;已经着手实施犯罪,因意志以外的原因大部分未能得逞,属犯罪未遂,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自愿认罪、退清赃款,可酌情从轻处罚。关于被告人郑新健提出“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三条之规定作出了上述判决。(被告人姓名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