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郑新健几年前为他人装修泰兴市永大新都花城32号楼某室房屋后未及时将钥匙归还房主。20117月,被告人郑新健产生将该房出卖的想法,遂化名“刘建伟”,在网上发布出售该房的信息,并先后两次至常州伪造了“刘建伟”的身份证和该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冯某经人介绍,于727与被告人郑新健谈妥以人民币74.8万元的价格购买该房,并支付定金人民币1万元,双方约定729支付一半房款39.8万元。

 

728,冯某等人识破了被告人的骗局。729,被告人郑新健出具了39.8万元的收条,准备收取39.8万元房款时被公安机关抓获。

 

案发后,被告人郑新健退出赃款人民币1万元,并已由公安机关发还原主。

 

泰兴法院审理后作出判决:被告人郑新健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郑新健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其曾因犯罪被判刑、为实施诈骗犯罪伪造证件、已实际获取人民币1万元,可酌情从重处罚;已经着手实施犯罪,因意志以外的原因大部分未能得逞,属犯罪未遂,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自愿认罪、退清赃款,可酌情从轻处罚。关于被告人郑新健提出“729出具39.8万元的收条是在对方已报案的情况下签字的,不知是否属未遂”的辩解意见,经查,被告人郑新健主观上想非法获取该39.8万元,客观上也已着手实施犯罪,只是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实际取得,应属犯罪未遂。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三条之规定作出了上述判决。(被告人姓名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