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114下午,被告人林满光通过事先安放偷拍设备,偷拍了其和被害人某女在某市Y宾馆房间内发生性关系的视频。次日,被告人林满光冒充他人,通过微信向被害人某女发送视频截图,以将视频发布到网上、寄到单位和家中等进行威胁,向被害人某女索要人民币10万元,后因被害人某女报警而未得逞。

 

20131112下午,被告人林满光因涉嫌本案犯罪行为被公安机关传唤,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为。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人林满光的家属代其缴纳了罚金保证金人民币3000元。

 

法院审理后作出判决:1、被告人林满光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扣押于公安机关的视频偷拍器一只,予以没收。

 

法院认为:被告人林满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要挟的方法强索他人钱财,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对其当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人林满光在实施犯罪的过程中,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应比照既遂犯予以减轻处罚。被告人林满光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其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林满光犯敲诈勒索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提请量刑情节与事实和法律规定相符,予以采纳。被告人林满光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能当庭认罪并主动缴纳罚金保证金,确实具有悔罪表现,对其予以酌情从轻处罚。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财产权利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作出了上述判决。(被告人姓名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