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安徽阜南籍周姓男子与他人共谋,以请客吃饭为名约两妙龄少女吃饭,席前将安眠药混入啤酒和饮料内,就餐后其中一名少女被迷昏遭到了性侵。224,南通开发区法院以强奸罪判处该名男子及其同伙有期徒刑5年和23个月,缓刑3年。

 

现年24岁的被告人周维东,曾用名“东东”,安徽省阜南县人,25岁的被告人李德糊,又名“李磊”,云南省昭通市人,两被告人曾是南通开发区鹿得医疗有限公司员工。20138月的一天,两被告人合谋欲通过下药的方法性侵两名未成年少女。当月11日,两被告人打电话约两被害人到南通开发区东北人家饭店吃饭。席前,被告人周某在两杯啤酒和一杯饮料中放入药物三唑仑,两被告人一同进行了搅拌溶解。晚上十时许,被告人李某将两被害人从附近上海路夜市接到饭店用餐。席间,凑巧被害女子吴某来了月经未饮用啤酒和饮料,想逛夜市买包,于是李某投其所好,陪同提前离场。中途,被告人李某因故返回饭店,见到被告人周某借用自己的电动踏板车载意识不清的被害人童某离开了饭店,其在明知周某欲奸淫童某的情况下未作阻挡,径直离开。后来,周某将童某带至南通开发区富豪之星宾馆,趁其昏迷之际,对童某实施了奸淫。

 

另查明,在本案侦查期间,被告人周维东自称患有“抑郁症”,为慎重起见,公安机关委托南通市精神卫生中心司法鉴定所对其精神疾病进行了司法鉴定,经鉴定,被鉴定者周维东无精神病,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法院认为,两被告人以药物麻醉方式,强行奸淫未成年少女,其行为均构成强奸罪。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周某系主犯,被告人李系从犯。本案中,两被告人合谋用药迷倒童某、吴某后各奸淫一女,其中奸淫童某既遂,奸淫吴某因两被告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得逞,是未遂,其中未遂部分可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李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庭审中,两被告人自愿认罪,依法均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在法院审理期间,自愿对被害人童某进行了部分经济补偿,可酌情从轻处罚。本案中,两被告人强奸未成年少女,应酌情从重处罚。据此,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