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盱眙法院审理了一起物价局工作人员在进行物价检查中,没有认真履行物价检查的职责,走过场,导致超规定药品加价款没有被查出,而受到刑事追究的案件。

 

20074月间,盱眙县物价局根据江苏省物价局苏价检[2007]64号文件及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改价检(2007284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开展全国农资价格和涉农收费专项检查的通知》的要求,安排李某担任物价检查组组长,对某医院下达了检查通知书,带领检查组成员对该院2006年度农村医疗服务收费情况进行检查。检查过程中,李某在发现被查单位药品销售存在价格违法行为需要追究行政法律责任的情况下,仅对药品销售资料中的24个品种药品进行检查,对其余的定价药品中亦存在多收价款情况而放弃摘录计算和处罚。经审计,该院2006年度药品零售超规定标准加价共计2769694元。

 

盱眙县人民检察院指控李某作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正确履行职责,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触犯了刑法规定,应当以玩忽职守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盱眙法院审理认为公诉机关指控李某犯玩忽职守罪的事实和罪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人李某犯玩忽职守罪。该案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正确履行职责敲响了警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