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盱眙法院审理了一起持三十年前承包合同提出诉讼,要求确认合同效力,法院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

 

1983310姬某等四人作为乙方与村委会作为甲方的村委会,签订了一份《水塘养鱼合同书》,约定将生产队水塘交乙方放养鱼苗,成本属于生产队暂付,当年起鱼,成本归队里,承包者当年交塘费100元;喂养由承包者负责,水塘缺水、打水开支由承包人负责等。合同对水塘面积,承包期限无明确约定。姬某等四人养鱼到1986年,1988年后水塘一直搁置。2008年,水塘包括姬某等所在生产组土地被征用,姬某等认为侵犯其利益,多次信访,无果后提出诉讼。

 

法院审理认为,姬某等现提出确认合同效力,因双方合同权利义务等已实际终止近三十年,姬某等以确认合同效力为名图有其他目的,遂判决驳回了姬某等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