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个月前,李某在回家探亲的途中发生了交通事故,撞上一辆新车,李某最近接到法院传票,说其三个月前发生的交通事故的受害人张某起诉到法院了,要求李某及其保险公司赔偿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共计13万多,其中包括车辆贬值损失92800元,这下李某可犯了愁,摊上大事了!

 

车辆贬值损失该不该赔

 

根据相关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车辆贬损,受损机动车在事故中承担次要责任或者没有责任,请求赔偿车辆贬损费用的,可以支持。贬损费用的确定可以从受损车辆购买时间和受损程度等因素综合考虑,适当赔偿。购买时间的考虑主要指仅限于待售车辆和新车,新车为自购买之日起至发生交通事故在六个月之内;受损程度主要指车辆的主要部件如变速箱、底盘、发动机,或者修复费用超购原购车价的30%。本案中,张某和李某的交通事故发生于2013625,事故经交警大队调查后,认定李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而张某的轿车自购买至事故发生时仅为二个月左右,车辆购置时的含税价格为222800元,事故后的修理费为43953元,更换部件多处,故法院综合结合双方在事故中的责任、车辆购买时间和受损的程度等综合因素考虑,认定车辆贬损价值为修理费的20%

 

车辆贬值损失由谁赔

 

对车辆的贬值损失应该由谁赔偿,对此被告李某和保险公司各执一词。李某认为,其向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险,那么发生交通事故之后,无论什么损失都应该由保险公司赔偿。保险公司认为,车辆的贬值损失属于保险公司的免责范围,根据商业险条款第七条第四款的规定:第三者财产因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修理后价值降低引起的损失,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且该条款已经用加粗字体向被保险人李某尽到了提示告知义务,因此保险公司认为该笔车辆的贬值损失应该由李某自己承担。法院审理后认为,保险公司就车辆贬值损失免赔具有合同的依据,故超出商业险赔偿的该笔车辆贬值损失应由被告李某承担。

 

【法官后语】

 

该案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且保险公司、李某全部履行完毕。从本案中可以提炼出发生交通事故提出车辆贬值损失需要的三个条件:第一、责任,承担无责或次责;第二,时间,车辆购买至事故发生不能超过6个月;第三,费用,车辆修理的是主要部件或者修理费超过原车价的30%。只有全部符合上述三个要件,才可能获赔车辆贬值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