钻空滥诉 亏理失面
作者:金刚 发布时间:2014-02-27 浏览次数:248
近日,盱眙法院审理了一起原夫妻一方利用其未在共同财产房屋出让书上签名,十余年后发现房屋价值大增,要求确认买卖无效被驳回的案件。
1998年涂某所在单位集资建宿舍楼,由时任副局长的涂某负责。之前涂某向余某出具收条一张,载明:“收到余某房款叁万元整”。
盱眙法院审理认为,涂某与余某买卖房屋事实存在,房屋所有权证只是证明所有权归属的一种书面凭证而已,无房产证不等于不享有房屋的所有权,持有房产证也不等于拥有该房屋。原告矢口否认其知道涂某与余某之间房屋买卖交易,只得到涂某的认可,但涂某与苏某原是夫妻,故涂某的认可没有证明力。苏某作为单位领导的妻子,又在一个单位工作,对单位重大建设并涉及个人重要利益的事情全然不知,不合情理。退步说,涂某出于某种目的隐瞒苏某,但不能挡住同事的口。另外,双方离婚协议书中载明“无其他任何遗留问题。”因此,可以推断原告应当知道房屋买卖的事实。遂判决驳回苏某的诉讼请求。苏某不服提出上诉,经二审法院审理驳回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