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某发生交通事故后,因左腿及脚踝粉碎性骨折被送到A某医院治疗,经过医院的复位固定手术及住院一个多月,赵某出院回家修养,谁知伤处一直疼痛未好转,经检查伤处术后骨不连,钢板断裂。225,泗阳法院一审判决被告A医院赔偿赵某各项赔偿费用共计142951.23元。。

 

赵某家在一个镇上,201111月,赵某在路边遭遇交通事故,车子从腿上轧过,受伤后被送到A医院医治。被诊断为:左股骨髁间、髁上粉碎性骨折,左胫骨开放性粉碎性骨折。医院于当天对赵某行清创+切开复位固定术。12月底,赵某出院回家修养疗伤,但出院后发现伤情没有好转,还是时常疼痛得厉害。

 

2012年冬天,赵某实在忍受不了疼痛,到医院检查,发现左股骨骨折术后钢板断裂一周余,后到南京市某医院治疗,入院诊断:左股骨骨折术后骨不连、内固定断裂。入院一周后,南京市医院对赵某进行“股骨骨折术后骨不连伴内固定断裂切开区内固定+重新内固定+植骨术”,住院一个多月才出院。出院后,赵某又到无锡市人民医院检查治疗,共花去医疗费41822.6

 

20135月,赵某重新起诉交通肇事者连某,后被泗阳县人民法院驳回。康复之后,赵某又将A医院诉至泗阳法院,请求医院赔偿医疗费、误工费、伤残赔偿金等20.7万元。

 

审判过程中,赵某对医院的诊疗行为申请了鉴定,经宿迁市医学会鉴定为:医方在对患者诊疗过程中存在医疗过错;该过错行为与患者左膝关节功能障碍有一定的因果关系;参照《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患者的伤残等级为十级,医方过错原因力为次要因素。赵某的休息、护理、营养期限经沭阳县中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为:被鉴定人赵某因交通事故致左下肢多发骨折,后出现骨不连、钢板断裂,重新植骨内固定手术治疗,实际延长的误工期限为三十五月,护理期限为六月、营养期限为二十一个月。赵某花去鉴定费2200元。

 

泗阳法院审理后认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赵某到被告处治疗,医方在对患者诊疗过程中存在医疗过错;该过错行为与患者左膝关节功能障碍有一定的因果关系;参照《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患者的伤残等级为十级,医方过错原因力为次要因素,综合本案案情,确定被告承担赵某所受伤害40%的赔偿责任。赵某应获得的赔偿为医疗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等合计104548.6元,被告应支付其中的40%41819.44元。被告还应支付赵某精神抚慰金、实际延长的误工费、营养费等合计101131.79元。即被告共应付赵某各项损失142951.23元。法院依法判决被告A医院赔偿赵某各项费用共计142951.23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