俗话说“祸从口出”,一位村民因信口开河说村干部不廉洁,被村支书上门责问时打伤。2014225日,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判决被告葛海中赔偿原告许青林医疗费等经济损失19675.16元。

 

201386早晨,沭阳县沂河镇龙口村村民许青林说村干部“吃喝嫖赌,行贿受贿,敲诈勒索……”,后来,这话传到了村支书葛海中的耳朵里,葛海中对这种不负责任信口开河的乱说非常生气,便到许青林家责问许青林:“你随口乱嚼,说村干部行贿受贿有何证据?”“这几年村干部大吃大喝哪个不知道?”许青林反唇相讥。二人在你问我答中声音越来越高,互相争吵起来。葛海中愤怒地吼道:“我今天就来教训你这个乱嚼舌头的乌鸦嘴,让你长点记性。”说罢,用拳头连击许青林面部、身上数下,致许青林身体多处受伤,许青林受伤后先被送到镇医院进行治疗,花医疗费900元,后转入沭阳县城中医院住院治疗58天,花费医疗费17541.29元,交通费260元,住宿费60元,其间许青林的伤情经沭阳县公安局法医鉴定为:“左眼部挫伤,眼睑青紫,左颧部见1.5cm长缝合创口,局部红肿,背部见4条小条状皮肤擦伤,构成轻微伤。许青林花鉴定费2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本案中,被告葛海中将原告致伤,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原告要求赔偿其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住宿费的诉讼请求,应予以支持。原告虽然受到了损害,其伤情系轻微伤,医生也未建议加强营养,也没造成严重后果,故对原告要求被告赔偿营养费和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本次纠纷,是因原告说被告等村干部“吃喝嫖赌,行贿受贿,敲诈勒索……”引起被告葛海中上门责问而引起厮打。原告对纠纷的引起也有一定的过错,依法应减轻被告的民事责任。据此,遂作出上述判决。(文中人物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