驾车逃离未付账 两男子“抢”螃蟹获刑
作者:王豫 陈静 发布时间:2014-02-26 浏览次数:250
从买螃蟹到抢螃蟹再到致人受伤,一念之差让两男子身陷囹圄,为了获取700余元的螃蟹,二人付出了惨痛的代价。近日,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审结该起案件,李某和张某因犯寻衅滋事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和一年。
被告人李某和张某均是30多岁,本该是成家立业的年纪,却没有正当工作,终日厮混一起四处游荡。2012年10月24日,二人商量着到宿迁购买螃蟹,便临时租赁一辆汽车从徐州到宿迁市骆马湖边。车辆行驶至湖边一酒店门口处时,张某下车到受害人王某处购买螃蟹,二人协商价钱过程中,李某也下车到螃蟹摊处。随后王某将称好的螃蟹分装在四个网兜内交由李某,李某将螃蟹拎至车上。螃蟹被拿走后,王某告知张某螃蟹价值700余元并要求其付款,张某说到车上拿钱,王某遂跟随去取钱。不料,张某上车后即关上车门并让李某开车,李某开始一时没反应过来,但在张某怂恿下还是启动了车辆准备逃离。王某发现后,用手扒住车窗并要求张某等人付钱,而李某未停车,并将王某拖行一百余米。过程中,张某强行掰被害人王某扒车窗的手,致使其摔落在地,造成身体多处皮肤青紫。经鉴定,被害人王某身体损伤构成轻微伤。另查明,被告人张某于2013年1月23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被告人李某于2013年1月27日被公安机关抓获。
宿豫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张某在购买物品过程中未支付钱款即驾车离开,强拿硬要他人财物,干扰他人正常的经营活动,并驾驶汽车拖行被害人一百余米,后致被害人轻微伤,其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且系共同犯罪。被告人李某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应当撤销缓刑,数罪并罚。遂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