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小钢筋被造假 十余被告领刑罚
作者:于颖 发布时间:2014-02-26 浏览次数:262
最近,老百姓砌房子或建农田大棚时扎钢筋箍用的小螺纹钢筋被“有心之人”盯上了,工程废钢或者伪劣钢材在进行简单的热加工拉细拉长后,摇身变成了市面上出售的普碳φ10。日前,扬中法院刑庭公开开庭审理了该起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件。
王某系河南人,其在老家收购从工程上拆下来的废钢、钢筋线材等,再将废钢拖回小钢厂(简易小作坊,没有工厂的名称也没有营业执照及生产许可)进行生产加工,用自制的简易煤炉将废钢进行加热,等钢筋变软后再用焊接的机器不断挤压拉细,钢筋就会变细变长。经过这些工序后,废钢就会变得很细,多介于3
扬中市某钢材门市部的被告人秦某和尹某、某建筑材料经营部的陈某和许某、某钢材经营部的郭某等人先后经人介绍认识了专门生产销售“普碳钢”的河南人王某,后数次从王某处进货,大多数是卖给老百姓建房时扎钢筋箍用。2010年5月至2012年6月期间,被告人王某分别向上述等人以普碳φ10名义销售不合格的钢筋五十一次,应承担犯罪金额为人民币8897072元。
2010年11月至2012年6月期间,被告人秦某、尹某以普碳φ10名义销售钢筋41928根,应承担犯罪金额为人民币532872元。门市内另有44.7吨(包括当场查获的36.7吨及库存8吨)钢筋尚未售出,涉案金额为人民币201150元。2010年5月至2012年6月期间,被告人陈某、许某以普碳φ10名义销售钢筋67436根,应承担犯罪金额为人民币883201.9元。
另查明,在王某向外地供货货源不足时,他向当地的张某、孙某、林某、华某、闽某等人都调过货买小螺纹钢筋。2011年12月至2012年6月期间,被告人张某、孙某、林某、华某、闽某等人曾数次以普碳φ10名义向告人王某销售钢筋。其中,被告人张某应承担犯罪金额为人民币141295元;被告人孙某应承担犯罪金额为人民币82250元;被告人林某应承担犯罪金额为人民币238826元;被告人华某应承担犯罪金额为人民币160000元;被告人闽某应承担犯罪金额为人民币330400元。
上述以普碳φ10名义销售的钢筋,经镇江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检验,产品均系伪劣的热轧带肋钢筋,样品的尺寸项目、力学性能项目、重量偏差项目和标志项目均不符合GB 1499.2—2007标准中关于φ10的规定。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某、张某、孙某、林某、闽某、华某、陈某、许某、秦某、尹某明知是伪劣产品而予以销售,其中被告人王某的销售金额为二百万元以上;被告人秦某、尹某、陈某、许某的销售金额为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被告人林某、闽某的销售金额为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被告人张某、孙某、华某的销售金额为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其行为均已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且系共同犯罪。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扬中法院作出如下判决:判处第一被告人王某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罚金人民币500万元;视情节轻重分别判处第二至第十被告人有期徒刑八个月至三年,罚金6万至60万不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