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至2011年间,被告人万咚咚在妹妹不知情的情况下使用其身份证复印件,冒用其身份申领了广发银行珠海分行信用卡、浦发银行信用卡、光大银行信用卡、中国银行信用卡。被告人万咚咚在明知无还款能力的情况下,仍使用上述信用卡在深圳、南宁、苏州等地进行大量透支消费、套现,共恶意透支本金合计人民币272343.94元。经银行多次催讨未予归还。2009年至2011年间,被告人万咚咚分别申领了光大银行信用卡、交通银行信用卡、中国工商银行苏州分行信用卡及中国工商银行上海分行信用卡。被告人万咚咚在明知无归还能力的情况下,仍进行大量透支消费、套现,截止至20121月共恶意透支本金合计人民币286545.46元。经银行多次催收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

 

2013319,被告人万咚咚主动至某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支队投案,并在归案后交待了信用卡诈骗事实。

 

法院审理后作出判决:1、被告人万咚咚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2、责令被告人万咚咚退赔赃款分别发还各被害单位。

 

法院认为,被告人万咚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使用本人申领的信用卡恶意透支,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分别计人民币272343.94元、286545.46元,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属信用卡诈骗数额巨大,依法当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被告人万咚咚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并在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项、第()项、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三款、第五条第一款、第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第三款、第四款之规定作出了上述判决。(被告人姓名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