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武进一女子陈某到ATM机取钱时,幸运地碰到“天上掉馅饼”的“大好事”:ATM机上留有他人遗失的一张银行卡,轻按取款键竟“吐”出万余元钞票,便落入自己口袋。当陈某窃喜得到这笔意外之财时,警察就找上门,陈某最终因涉嫌信用卡诈骗被武进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六千元。

 

20131212下午,陈某至常州市武进区牛塘镇某银行自动取款机上取款时,发现有一张银行卡遗留在自动取款机内,她查询了一下余额竟有18000余元,随即以3000元一次,分6次从该卡帐户内提取现金人民币共计18000元。卡主人李先生因开通了短信银行功能,在陈某取了第一笔3000元时,李先生就收到银行一条短信通知,告知“自己”刚刚从银行卡里支取现金3000元,粗心的李先生一摸口袋才发现自己的银行卡忘在了ATM机里了。银行短信一条接一条的发过来,这可急坏了李先生,他急急忙忙赶到银行,还是“卡空人去”,李先生随即报了警。而回到家的陈某迫不及待将“捡”到钱的“好消息”告诉了自己的老公,第二天又将“捡”来的18000元现金存到了自己的银行卡上。自以为神不知鬼不觉,陈某心安理得过着自己的日子,直到半个月后,警察出现在陈某的出租屋里时,陈某才意识到自己的行为已经触犯了刑法,承认偷取李先生卡内现金18000元的犯罪事实。

 

武进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为严肃法制,惩治罪犯,维护金融管理秩序,判处陈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六千元。

  

    法官说法:实践中很多人对冒领他人银行卡内钱款,尤其是“捡”到他人银行卡后,偷取卡内钱款是否属于犯罪还存在误区。根据国家相关法律规定,“捡”到他人信用卡,在掌握密码的情况下,在ATM机上取款就相当于冒用失主身份并非法占有他人私有财产,并涉嫌信用卡诈骗,冒领数额超过5000元将以涉嫌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如果您到ATM机取款,看到他人的银行卡不慎留在机器里,千万不要贪图不义之财。否则,像本文中的陈某那样难免会受到法律的惩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