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为贪图小便宜 购买赃车被判刑
作者:王林萍 发布时间:2012-06-25 浏览次数:325
平时爱贪图小便宜的张某怎么也没想到,低价买了一辆摩托车竟给自己带来牢狱之灾。2012年6月21日,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张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经法院审理查明,安徽人张某在启东打工,租住屋的周围也都是外地来启的打工仔,平时虽交流不多但也都互相熟悉。2012年春节前某日,邻居赵某找到张某,称自己准备回老家过年,年后也不一定过来,现有一辆摩托车不能带走,想卖给张某。
张某见过那辆摩托车,而且听过一些传言说那辆车的来路不正,他想现在赵某急着要脱手,自己可是捡了个大便宜,一番讨价还价,最后以480元的低价买了下来。就在张某暗自窃喜时,房东发现了该车,立即告诫张某不要将来路不正的车停放在家里,张某抵不过房东,只能将车转移至其父亲租住的一车库内。
后赵某盗窃案发,经启东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赵某盗窃时该车市场价值人民币5124元,张某购车时该车市场价值人民币5063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在非法的机动车交易场所,以明显低于市场价的价格购买手续不全、没有合法证明的摩托车,其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因其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法院决定对其适用缓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