缓刑期间吸毒品 刑事裁定服实刑
作者:王玉林 发布时间:2014-02-25 浏览次数:453
张红,在兴化市经营着一家特钢制品厂,由于受大环境影响,其效益不是很好,这期间,张红也想着转行,可苦于资金不足,银行贷款又困难,只好作罢。2012年初,张红结识黄华和李峰两人,他们向张红透露一个生财之道,可以通过虚开增值税发票,赚取手续费。于是,张红在2012年1月间,在明知泰州市锦辉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与江苏骏荣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无真实交易的情况下,仍通过黄华、李峰(均另案处理),从泰州锦辉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向江苏骏荣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8份,虚开税款30万余元。张红为了满足一已私欲,在无任何业务往来的情况下,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行为严重影响了我国正常的税收秩序,给国家造成了损失,同时他的行为也构成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2012年12月,泰州市海陵区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审理认为,被告人张红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困罪,应依法惩处。同时审理认为被告人张红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张红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当庭自愿认罪,且积极缴纳罚金。法院结合其居住地司法矫正机构所出具的审前调查情况,给其一定的缓刑考验期限,依法判处被告人张红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四万元。
泰州市海陵区法院组成刑事合议庭,对兴化市检察院建议书、兴化市司法局建议书进行综合评议,审委会进行了讨论并作出决定。法院认为,罪犯张红在缓刑考验期间内,未遵守国家的有关规定,吸食毒品,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情节严重,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依法作出刑事裁定:撤销(2012)泰海刑初字第532号刑事判决中对罪犯张红宣告缓刑三年的执行部分;对罪犯张红收监执行原判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四万元。
张红用自己的无知行为来挑战法律的尊严,最终必将受到法律的严厉惩罚,是其罪有应得,只有老老实实地改造,接受社会监督,才能获得法律的宽大处理。(文中人名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