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盯公司办公室下手 两惯犯出狱后再次领刑
作者:时良敏 发布时间:2014-02-25 浏览次数:275
防范意识不强,往往会给小偷以可乘之机。两名多次盗窃入狱的惯犯朱某和刘某,在出狱之后仍然不思悔改,两人沆瀣一气再次干起了老本行。朱某经过多次观察,发现很多公司晚上办公室都空无一人,门卫也只是在值班室睡觉,于是朱某就向刘某提议专门找此类公司下手,两人一拍即合,连续作案4起,窃得财物合计价值人民币9439元。近日,泰州市高港区法院审理了朱某、刘某盗窃一案,被告人朱某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九千元;被告人刘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九千元。
经查,2013年9、10月间,被告人朱某伙同刘某先后驾车至泰州市姜堰区俞垛镇、高港区许庄街道等地,采用翻墙入室等手段进入泰州市某有色金属有限公司、江苏某实业有限公司、江苏某胶粘带有限公司、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泰州市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内,一人放风,一人实施盗窃,共作案4起,窃得保险柜、相机、笔记本电脑、录像机、名酒名茶名烟等财务财物合计价值人民币9439元。作案后,两被告人将存放于上述保险柜内的数十份承兑汇票丢弃,造成该公司数万元的较大损失。
被告人朱某、刘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同种较重罪行。公安机关追缴赃物52度五粮液白酒四瓶、马爹利XO酒一瓶、雀巢咖啡礼盒一盒、安吉白茶二盒、阿里山乌龙茶二盒、尼康D90单反相机一部、黑色联想B460笔记本电脑一台,并发还被害单位。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朱某、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且系共同犯罪。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朱某、刘某犯盗窃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予支持。被告人朱某、刘某在共同犯罪中作用相当,均系主犯,应当按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朱某、刘某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系累犯,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朱某、刘某另有前科、劣迹,采用破坏性手段盗窃,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朱某、刘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同种较重罪行,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朱某、刘某自愿认罪,大部分赃款被追缴,酌情从轻处罚。
据此,泰州市高港区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四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