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合同起纠纷 法院调解维护购房者权益
作者:黄立威 发布时间:2014-02-25 浏览次数:316
近日,南通市港闸法院调解一起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案件,购房者欲与开发商解除商品房预约合同,但开发商不肯退还定金,经法院调解,双方当事人握手言和。
2013年10月,楚某与南通市某房地产开发企业于签订一份商品房认购书,约定由楚某向该开发商购买其开发的商品房一套,双方应当于2013年11月6日前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同时楚某向开发商交付了1万元定金,认购书中约定,如楚某未在约定的日期前与开发商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则定金不予返还。楚某另向开发商出具承诺书,承诺在2013年11月6日前付清房款。此后楚某多次到售楼处与开发商进行磋商,但双方为签订合同的具体细节问题产生争议,商品房预约合同未能继续履行。楚某后诉至港闸区法院,要求解除商品房认购协议,开发商双倍返还定金,而开发商认为楚某违约,定金不应退还。
承办法官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查明,双方的争议主要集中在开发商要求楚某先付清房款后,再在开发商提供的签约申报单上签字,然后由开发商进行网上申报后再与楚某签订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而楚某认为开发商未向其出示买卖合同内容,要求先与开发商签订买卖合同后再履行付款义务。法院经审理认为,商品房认购书中约定的购房者付款义务和双方签订买卖合同的义务的期限均在2013年11月6日以前,开发商应当在收取购房者的房款前向购房者出示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文本内容,而并非仅向购房者提供签约申报单;而购房者应当在开发商出示买卖合同文本内容后向开发商提供个人信息等内容,并签订合同,按承诺书的约定付清房款。由于买卖合同文本系格式文本,应由开发商提供,现开发商无法证明其已经向楚某出示了该文本内容而楚某仍然拒签,故楚某不履行支付房款义务并不具有过错。在向双方充分释明后,双方当事人同意调解,双方解除了商品房预约合同,开发商向楚某退还1万元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