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1,苏州市吴江区法院受理了一起婚介服务合同纠纷,24岁的张女士与婚介服务所签订了一份婚介服务合同,但张女士认为婚介服务所未能按照其填写的登记要求提供相应的服务,起诉要求该婚介服务所退还已支付的信息服务费。

 

前段时间,有位中年男女来到法院诉讼服务中心,向工作人员讲述了一家婚介服务所的一些不当行为,提出要以他的名义起诉该婚介服务所。接待人员了解到,其所讲述的婚介服务合同的主体是其女儿,便引导其变更原告主体,让女儿直接到法院起诉。但这位父亲迟迟不肯应允,在沟通中他道出了原委,原来他担心女儿成为“剩女”,替其到一家婚介服务所报了名,怕诉讼会累及女儿的名声。经过接待人员的释明,这位父亲才接受了法官的建议,答应让女儿直接到法院起诉。

 

案件还需经过法院的审理,但从中透露出的社会问题值得关注。催促子女尽快解决个人问题,这是不少家长的惯常做法。当下适龄男女青年的婚恋状况已经成为一个不容忽视的社会问题。快节奏的工作、固定的生活圈子再加上电视银屏、亲戚朋友的轰炸,摆脱“剩男剩女”俨然形成了一场甚嚣尘上的战争,而如何理性地看待这一问题,并寻找适当的途径加以解决,已经成为适龄男女青年及其父母必须严肃思考的问题,切忌“病急乱投医”。

 

法官提醒:

 

巨大的婚恋需求带来了婚介市场的繁荣,但市场管理的缺失也导致了中介行为的失范。据了解,在本案中,婚介所为女士介绍的对象并不是婚介所的会员,也没有去填过征婚登记表,更没有向婚介所交过会费,只是其在为婚介所办理税务登记时被临时拉过来的。可见,当下的婚介市场良莠不齐,其在招募会员、介绍服务等事项上都难以实现其约定的质量标准,从而导致了不少纷争的发生。

 

在本案中还有一个问题值得思考。女士是一位在编的老师,要求该婚介所为其介绍的对象必须具有编制的国企或事业单位的男士,但该婚介所为其介绍的男士是一名税务局的聘用人员。女士及其父亲认为该婚介所的行为存在欺诈,要求婚介所返还全部信息服务费用。双方的行为姑且不论,如何定义有编制,从何去界定有编制的男士就是好男士,这些标准的设立,是婚恋男女评价标准的倾斜还是社会风气的倾斜,发人深省。(文中人物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