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生与刘某芳系兄妹。200910月,在刘某生所住的老房子前,新建了一栋四层四间(含地下一层)房屋,该房屋未办理任何审批手续,也未办理产权登记。刘某芳与刘某生于201229签订的协议书中载明:刘某芳在2009928离婚后因没有住房,在生产队和大队的同意下,在刘某生老房子前建四层四间楼房一栋,建房所有资金全部是刘某芳一人出资,刘某生没有出一分钱,刘某生承诺新建房屋与其无关。后因刘某生强行进入该房居住,刘某芳起诉要求刘某生立即搬离该房屋。刘某生认为刘某芳没有任何建房手续或者申请建房的相关资料,也没有房产证、土地证等相关合法凭证,其不是诉争房屋的所有权人,没有权利要求自己腾让房屋。

 

邗江法院审理认为,讼争房屋系刘某芳出资建造,与刘某生无关。因刘某芳未取得合法审批手续,亦未办理相关产权登记,故该房屋是否是违章建筑、刘某芳最终是否能享有该房屋的所有权,暂且不作评判。但基于该房屋系刘某芳出资所建,已形成事实上的占有关系,刘某芳享有的占有利益,应当得到法律保护,现刘某生非法侵占讼争房屋,致使刘某芳的占有利益无法实现,构成民事侵权。为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刘某芳的诉讼请求依法应予支持,刘某生应立即停止侵害,将诉争房屋返还刘某芳。

 

据此,法院判令刘某生搬离讼争房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