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客看房后换中介签协议 中介诉请中介费被判驳回
作者:杨东旭 发布时间:2012-06-25 浏览次数:1056
近日,海门法院在一起居间合同纠纷中认定,顾客虽然同原告中介签订了看房协议并在原告中介的指引下实地勘察了标的房源,但因中介费用原因没有促成最终购房协议的签订,且之后同公布同一房源但中介费用较低的另一中介签订了最终购房协议,该行为并没有违反看房协议中关于跳过中介私自同卖方者进行交易的条款,购房者有权在多个中介公司选择报价低,服务好的中介公司促成交易,其行为不属于“跳单”违约。判决驳回了原告中介公司请求购房者给付中介费的诉讼请求。
被告蔡某欲在某小区选购住宅,同公布该小区房源的原告中介公司接触,经中介公司推荐选定某套住房。之后双方即签订看房协议一份,协议约定了居间报酬的计算方法及支付期限,违约责任等相关条款,其中违约条款约定,如果蔡某或其直系亲属私自与卖方客户进行交易,视为蔡某违约,蔡某须按出售报价的1%向中介公司支付违约金。看房协议订立后,被告在原告工作人员的陪同下对该套住房进行了实地勘察,但后因蔡某认为房屋报价及中介费用偏高而没有同中介达成最终的购房协议。
之后蔡某并没有放弃对该套住房的选购,其通过网络获悉该房源在其他中介公司也有登记信息,且报价及中介费用比原告中介公司的报价要低,蔡某即主动联系该中介公司,在其“居间”下,蔡某同该套住房的卖房者签订了最终的购房协议并由该中介公司协助办理了过户。
知悉该情况的原告中介公司即向海门法院提起诉讼,认为被告蔡某通过原告看房并签署了看房协议,属于最终购房协议签署之前的“订约合同”,之后被告蔡某跳开原告同其他中介签订最终购房协议属于对“看房协议”的违约和最终“购房协议”的“缔约过失”,应当按照“看房协议”的约定按出售报价的1%向原告中介公司支付违约金。
海门法院经审理后认定,原告蔡某有权选择报价低、服务好,能够帮购房者“砍价”的中介公司签订最终的“购房协议”并支付中介费,其根据“性价比”选择“交易对象”的行为属于消费者合法的“选择权”,不属于“看房协议”中规定的“跳过中介私自同卖方进行交易”的“跳中介”行为,并最终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