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一家农户门口,一名女子情绪激动地与农户争吵,突然该女子冲进屋里,将电视机等值钱物品一顿猛砸,随后掏出打火机点燃了衣服床单,屋内顿时起火,众人奋力抢救,后来才将火苗扑灭,而该女子已经哭晕过去。

 

该女子名叫戴某,去年,戴某的丈夫李某开着一辆二轮摩托车赶集时,半路被黄某驾驶的变型拖拉机撞倒,造成李某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泗阳县交巡警大队认定,被告黄某负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但这辆拖拉机系被告汤某所有,黄某只是他雇来开车的,该车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强制保险。

 

事故发生后,戴某及其家人诉至泗阳法院,要求汤某及黄某赔偿因李某发生交通事故死亡而产生的死亡赔偿金等60余万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泗阳法院审理之后,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11万元;汤某赔偿原告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等各项损失201203.5元;被告黄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法院判决后,保险公司履行了赔偿义务,但是汤某没什么财产,只赔偿了3万余元。还剩十几万的赔偿款没到位。戴某因为丈夫去世,受到巨大打击,精神渐渐有些不正常,经常情绪过于激动,要死要活的。

 

20139月,戴某想汤某没钱了可以再找黄某要,于是就带人到黄某家索要赔偿款,黄某坚持说家里没有钱赔,自己也是给人家干活的。争论中戴某又激动起来,冲进屋内就开始砸东西,并用打火机将黄某家房间内衣物床单点燃,火势很快蔓延开来,等到众人扑灭火焰,黄某家堂屋三间及隔壁家堂屋东侧房间都被烧毁。经鉴定,被烧毁财物价值25800余元。

 

黄某家东西相连十余户人家,十分危险。案发后,戴某看到警车来了就在路边等候抓捕,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赔偿受害人相关经济损失,其行为取得被害人的谅解。经鉴定,被告人戴某患有创伤后应激障碍,受病情影响,作案时其控制能力削弱,为限制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

 

泗阳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戴某故意放火焚烧他人财物,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放火罪。被告人戴某实施犯罪时,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系限制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其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罪行,系自首;其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所在社区表示愿意对其进行帮教。综合案情,依法对被告人戴某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判决被告人戴某犯放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缓刑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