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于17日发布的《2013支付体系运行总体情况》称,截至2013年末,全国累计发行银行卡42.14亿张,人均拥有银行卡超过3张。数据显示,截至去年末,信用卡人均拥有0.29张,较上年末增长16%,北京、上海信用卡人均拥有量分别达到了1.63张和1.3张。不可否认,随着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的发展,信用卡作为电子化和现代化的消费金融工具在近十年里对人们的消费和生产、生活带来了深刻变化。吃饭、超市购物、短期透支“应急”等成为了常态,省却了找零、现金不够等尴尬情况,极为方便。但是,信用卡是“双刃剑”,如果不合理使用,不理性对待,那么就会背离合法使用轨道,甚至会走上犯罪道路而身陷囹圄。
常熟法院自2011年至2013年,就受理审理的涉信用卡类民事纠纷从5件增至124件,而刑事案件数量基本每年在20件至30件,主要集中在恶意透支型的信用卡诈骗罪案件。让我们来看一下最近发生的几起案例,希望能引起持卡人的重视:
分期付款提前体验有车生活 到期不付“负翁”车辆难保
2011年3月1日,温某为改善生活质量,提前跨入有车一族行列,便向某银行提交了《信用卡汽车消费分期付款业务申请书》一份,申请汽车消费分期付款业务,分期金额8万元,分期36期。随后双方签订了《信用卡汽车消费分期还款合同》,对分期还款事宜包括透支本金、利息、滞纳金、超限费、实现债权的费用等进行了约定。并同时订立《信用卡汽车消费分期还款抵押合同》一份,约定温某所购汽车抵押给银行,抵押担保的债权为信用卡汽车消费分期还款合同的债权,包括透支本金、违约形成的透支利息、滞纳金、超限费、实现债权的费用,并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但自第23期起,温某在自我满足的同时感觉到了还款的压力,未能按时足额还款,并经银行两次发函催讨未果,温某对银行后来又寄的《提前还款通知书》由于经济原因亦是“置若罔闻”。至2013年6月25日,温某分期付款已到期28期,欠款11624.88元;未到期8期,欠款17776元;已到期和被宣布提前到期欠款合计29400.88元。法院审理后认为:双方签订的信用卡申领合同和抵押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被告温某使用牡丹信用卡透支后未能按时足额还款,显属违约。对原告要求以抵押物优先受偿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予以支持。2月20日,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温某归还原告某银行欠款人民币29400.88元及利息。并判决原告有权以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被告温某所抵押的汽车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刷卡消费时“倍儿爽”,面对还款金额时“傻眼”
2012年6月11日,被告王某与原告某银行签订《用卡领用合约(个人卡)》,用于生活、生产方面资金周转所需。双方并对到期还款方式、免息条件、逾期还款滞纳金等一系列内容作了明确。同时约定,持卡人未在发卡机构规定的还款期限内偿还欠款的,发卡机构有权向其催收,若仍未清偿欠款,发卡机构有权停止该卡使用。由于被告透支款项严重逾期,原告向被告发出逾期还款催告函,要求被告归还透支款项未果致原告提起诉讼。截止2013年11月25日,被告结欠透支本金、利息、滞纳金等计人民币306733.86元。2月17日,常熟法院作出一审宣判,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信用卡领用合约(个人卡)合法有效,被告使用信用卡后应当依约按期向原告承担还本付息之义务。被告透支款项严重逾期,显属违约。原告要求被告归还所欠透支本金、利息、滞纳金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判决被告王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某银行截止2013年11月25日的透支本金、利息、滞纳金等计人民币306733.86元,并支付自2013年11月26日起至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按领用合约(个人卡)约定计算的利息、滞纳金。
恶意透支后玩失踪,判处徒刑并处罚金没商量
2011年5月20日,被告人蒋某于向某银行申请办理信用额度10万元的信用卡1张,并于同年8月8日使用该卡套现人民币10万元用于个人消费。透支后,被告人蒋某累计还款人民币54030.67元,尚未归还透支款人民币45969.33元。后被告人蒋某改变联系方式,且经发卡银行两次以上催收超过三个月后仍未归还上述透支款项,想以玩失踪的方式逃避银行催收, 2013年8月25日中午,民警在浙江省诸暨市某宾馆内将被告人蒋某抓获,归案后被告人蒋文祥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信用卡超过规定期限透支,数额较大,且经发卡行两次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判处被告人蒋某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通过以上三个真实案例,想提醒广大持卡人,对信用卡一定要理性对待。对恶意透支千万不能抱着侥幸心理,不要只顾一时贪图方便和享受,导致没有还款能力,造成违法甚至犯罪的后果。另外,对于有些持卡同时办理多张信用卡,到还款时拆东墙补西墙,避免这种“以卡养卡”的现象才是上策。这样,信用卡的作用才能真正发挥,信用卡发行的初衷才能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