拉扯司机酿车祸 危害公共安全判三年
作者:黄伟 发布时间:2014-02-24 浏览次数:302
拉扯司机手臂,导致公交车失控,引发人员受伤和财产损失,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应予追究刑事责任。近日,苏州相城法院审结一起社会广泛关注的以拉扯公交司机手臂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案件,判处被告人顾某有期徒刑三年。
法院审理查明,
法院认为,被告人顾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遂作出如上判决。
【法官点评】在我国,由于袭击公交司机的行为深刻危害公共安全,因此,即使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也可能触犯《刑法》第114条,将面临3到10年有期徒刑。如果造成了严重后果,则可能触犯《刑法》第115条,面临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但遗憾的是,不仅是施暴者,还有很多普通群众,并未意识到公交暴力是对公共利益的侵犯,往往将其视为施暴者与司机个人之间的纠纷。本案判决正确把握了《刑法》第114条惩罚危害公共安全行为的立法意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