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4万卖出拆迁补偿16万 为补偿各方闹上法庭
作者:赵建峰 李爱华 发布时间:2014-02-24 浏览次数:236
因农村房屋闲置无人居住,“房主”遂以4万余元的价格将房屋进行了出售。孰料房屋售出一年多,政府对该房屋进行了拆迁,并向房屋的买受人支付 了16万余元的拆迁补偿款。最终,双方为此闹上了法庭。近日,如东法院对该案进行了处理。
如东男子汪某拥有一幢父母留下的房屋。房屋位于如东县掘港镇虹桥村,因父母均已过世,房屋闲置后一直无人居住。2010年1月份,汪某打算将该房屋出售。尽管房屋位于农村,但地处城郊结合部,对于进城务工的人员而言仍然是一个不错的住所。经过数次在各小区周围的宣传,不少有意向者打来电话。来县城打工的如东县丰利镇武某正是中意者之一。双方经过协商后于
孰料,2012年房屋所处的地段进行了拆迁改造,武某所买的房屋也在改造之列。最终,武某购买的房屋获得了16万元拆迁补偿。
得知消息后,汪某的两个兄弟于去年12月24日将武某与汪某共同起诉到了如东法院。汪某的两个兄弟认为,汪某擅自处置父母留下的房屋,已经侵犯了他们兄弟二人的权利,请求法院确认汪某与武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无效,并归还武某因拆迁获得的补偿款。
庭审中,武某提出,汪某兄弟诉争的房产已经被政府拆除,而房屋作为被继承遗产的消失也导致了汪某兄弟继承权的消失,故不同意汪某兄弟提出的诉讼请求。尽管如此,武某的代理人也认识到协议签订时汪某存在擅自处分共有人财产的情形,房屋买卖合同并不没有瑕疵的。